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04.27 22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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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 751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)
非現行
第 305 條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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